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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日期:[2006-12-25] 来源:[扬州质监站]

2、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10分);

3、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在监理企业兼职的(-10分);

4、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或是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者的(-10分);

5、超越已取得的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10分);

6、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10分);

7、以虚设、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的(-10分);

8、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10分);

9、监理工程师在申请跨项专业时弄虚作假的(-10分);

10、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 的(-10分);

11、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索要或收取被监理单位钱物,经查实,事实确凿的(-10分);

12、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检察机关刑事处罚的(-10分);

1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质行政处罚的(-20分)。

三、优良信用行为加分标准:

1、企业或个人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企业或个人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3、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4分);

4、企业或个人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2分);

5、承监项目获得建设部优质工程表彰的(+5分);

6、承监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3分);

7、承监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1分)。

一、一般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1、检测环境不符合要求的(-3分);

2、检测方案不符合要求(现场检测)的(-3分);

3、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不全的(-3分);

4、检测报告中签章、签字不符合要求的(-3分);

5、不合格报告上报制度和样品留置等检测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5分);

6、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时检定的(-5分);

7、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无岗位证书的(-5分);

8、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不全,无可追溯性的(-5分);

9、原始记录有涂改现象或划改不符合要求的(-5分);

10、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时未按相关检测标准、规范进行的(-5分);

11、样品管理不符合规定(见证取样检测)的(-5分);

12、对不符合见证取样要求的来样出具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的(-5分);

13、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3分);

14、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5分);

15、经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5分);

16、其它一般不良行为(-5分)。

二、严重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扣20分/次):

1、资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3、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

4、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不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恶意压价,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7、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8、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9、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检察机关刑事处罚的(-10分);

10、其它严重不良行为。

三、优良行为及加分标准:

1、获得建设部表彰的(+10分);

2、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6分);

3、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4分);

4、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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