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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日期:[2006-12-25] 来源:[扬州质监站]

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

建设单位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中对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行为记录的侧重点主要是可能会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次):

1、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分包的;

2、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采用明招暗定、阴阳合同等不合法、不正当手段发包的;

3、不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5、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6、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 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造成后果的;

8、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依规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的;

9、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故意克扣、变相降低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10、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11、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资金不到位,要求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的;

12、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

13、住户质量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方应承担责任的;

14、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

15、经查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16、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规避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

程监理、建筑业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10分);

2、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10分);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10分);

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的(-10分);

5、按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办理委托监理手续的(-10分);

6、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10分);

7、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的(-10分);

8、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10分);

9、对质量投诉问题采取推诿、不理睬的态度,不积极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使矛盾激化,未履行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的(-10分);

10、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检察机关刑事处罚的(-10分);

11、未经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20分);

12、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阴阳施工图的(-20分);

1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20分);

14、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20分);

15、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20分);

16、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0分);

17、有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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