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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07-10-23] 来源:[扬州质监站]

果符合设计要求。

4.1.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4.2 分部工程验收组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含总、分包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负责人进行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形成验收通知书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3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内容

4.3.1 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标准是否准确。

4.3.2 对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4.3.3 如发现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

4.3.4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的情况应形成监督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督情况及意见。

5 附则

5.1 本细则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5.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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