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工(2008)57号
关于禁止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建工局、邗江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在建工程使用的ф6、ф8等直径的钢筋调直工艺存在问题。为防止使用不合格钢筋影响结构安全,确保抗震性能,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钢筋调直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钢筋原材料控制
1、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采购、加工和使用合格钢筋。在采购时必须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钢筋,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抽样送检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2、各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原材料的报验程序,及时做好钢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见证取样应在钢筋调直完成后进行,对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应及时封样,做好记录,监督责任单位将不合格钢筋退场。
3、质量监督机构对各施工现场的钢筋应进行随机监督抽测,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应责成施工单位双倍取样复试,并由监理单位做好见证工作。如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钢筋全部退场。
二、严禁钢筋调直中采用冷拔工艺
钢筋调直应采用机械调直工艺,亦可采用冷拉工艺,但冷拉率不应大于4%,钢筋直径减径率不得大于2%。严禁钢筋调直中采用冷拔工艺。
三、对已采用冷拔工艺加工钢筋的处理措施
1、对已购买的冷拔加工钢筋应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应尽快查清使用部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计单位审核,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监理单位对发现正在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应立即督促更换,并不得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对不听劝告拒不退场的,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直至停工令,同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钢筋等原材料的监督检查,对发现仍使用冷拔加工钢筋的单位工程,可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责成责任单位拆除退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此次检查中发生类似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不良信用记录。
以上事项,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政府办、省质监总站、城建监察支队、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