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监督验收过程中的档案抽查
1、归档的时间要求。地基、基础、主体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人员需将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我站内网上公示。主体验收、检测、巡查中,未下发整改、抽测单的,监督记录在一周内归档;下发整改、抽测单的,监督记录在两周内归档。
2、监督记录的要求。监督交底时,必须对静态质量行为进行核查,形成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在每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对动态质量行为的核查,并形成记录。抽查实体质量时,对非结构性或对使用功能无影响的质量问题,可口头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其余的质量问题,应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必须下发整改通知单,质量监督人员(主监人)必须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3、监督档案的抽查。每周由总工办根据内网人员外出登记系统,对站内各科室质监人员监督记录和记录归档情况进行抽查;每月根据各科室上报的月报资料,由总工办对监督记录和归档情况进行抽查。
二、对已竣工工程的档案核查
1、竣工档案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验收人员需将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我站外网上公示。科长需将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监督资料整理齐全,审核签字后归档,同时剔除档案中不需要的空白页,根据档案目录按顺序整理到位。
2、验收后需整改的,两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在外网公示。整改回复时间需核对,并由责任人签字。整改结束后7日内出具监督报告。
3、 监督报告的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科长应根据监督检查、监督验收情况,按照《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尤其注意质量行为不良记录。由参与该工程的质监人员和主监人签认后,报总工办审核。
4、 总工办接到监督档案后,于当日审查合格签认后,报站长室签发。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出具档案审核整改通知单,退回原主监人,并作记录,实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