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监督方案的编制
质量监督方案在工程建档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次和监督控制点。方案由科长组织编写、签认。
二、质量监督方案的审核
监督方案经科长审核、签认后实施,工程体量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层数在13层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报总工办审批。
三、质量监督方案的交底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对应项目的质量监督组应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交底,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交底时应记录参加人员和工程的进度等内容,并核查静态质量行为,形成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四、监督方案的变更
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督方案的,应由科长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