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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8-05-23] 来源:[]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外墙外保温工程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EPS板薄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3、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空鼓、疏松部位应剔除。

4、保温层施工前,应对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

5、网格布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网格布应压贴密实,不应有空鼓、皱褶、翘曲、外露等现象。

6、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C。夏季应避免阳光爆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7、外保温工程宜设置抗裂分隔缝。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还宜按墙面积(30㎡)设置垂直抗裂分隔缝。

8、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建筑物高度在20M以上时,在受负风压作用较大部位宜采用锚栓辅助固定;

2)粘贴EPS板时,应将胶粘剂涂在EPS板背面,涂胶粘剂面积不得小于EPS板面积的40%;

3)板材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缝应逐行错缝,粘贴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和空鼓;

4)墙角处应交错互锁,门窗洞口四角处板材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板切割成型,板材接缝应离开角部距离至少200mm。

9、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第十条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加强自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热工性能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应全部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用户自理项目。

2、建筑节能各组成部分的专项验收项目应全部合格。

3、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现场施工质量抽样检验和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全部合格。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及专项验收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节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报告中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监督意见。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外墙保温产品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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