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筑节能工程
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建质监 [2006]14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我站制定了《扬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市政府办、省建设厅、市建设局、省质监总站、市墙改办、 市城建监察支队、各县(市、区)质监站
扬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及有关节能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2005年9月1日以后(含2005年9月1日)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节能工程的专项验收应按照下列文件、技术标准、验收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01)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3、《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49—2003)
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158—2004)
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6、《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 (DB32/478-2001)
7、《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 19-2006)
8、《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DGJ32/J 22-2006)
9、《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23号
1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墙领办(2005)06号
1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建工(2006)18号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降低节能的质量标准,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报审图办重审,经审图办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外保温系统时,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不得出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经设计、校审、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出图章。
第六条 监理应编制切实可行的节能专项监理细则,并严格实施。对建筑节能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子分部的验收。
第七条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的验收,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二年)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现场抽样复验报告。
第八条 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施工质量抽样检验:
1、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2、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3、保温板的锚固件应抽样进行现场锚固件抗拔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