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问题(缺陷)的监督检查记录
1、在监督抽查、验收、抽测时,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记录。
2、对非结构性或对使用功能无影响的质量问题(缺陷),可口头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其余的质量问题(缺陷),应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缺陷)必须下发整改通知单。
二、质量问题(缺陷)的处理
1、质监人员必须对质量问题(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2、对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缺陷),质监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编制技术处理方案,并进行审核。
3、对一般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书面认可后,可不予处理。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报告报我站。
三、质量问题(缺陷)监督资料的归档
质量问题(缺陷)处理完成后,应对下列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1、 质量问题(缺陷)监督检查记录;
2、 质量问题(缺陷)整改(检测)通知单;
3、 设计核算认可文件;
4、 质量问题(缺陷)技术处理方案;
5、 相关单位的整改回复或验收报告。
四、各科室应明确责任人,将整改单及回复情况,按月度汇总,上报站长、总工。